中國人多愛圖熱鬧喜慶,講究排場,這一點在宴請賓客上體現(xiàn)的淋漓盡致,“禮尚往來”的傳統(tǒng)在酒桌上亦可謂是得到了極好的“傳承”,也“好面子”,主客間一時也都化身“千杯不醉”之軀了。近年來,喝酒與勸酒已成為全民娛樂項目之一,很多人在款待親朋時喜歡盛情勸客,把酒言歡之間,易過量飲酒,但大家可別不把勸酒當(dāng)回事,畢竟酒桌不是法外之地。
一直以來,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(fā)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,若發(fā)生下列情形,勸酒人存在過錯,對于醉酒者的損害賠償亦難辭其咎。
第一、明知醉酒人身患疾病而勸其飲酒。在醉酒人飲酒后心臟病、心肌梗塞等疾病發(fā)作致使其傷殘、死亡的情況下,勸酒者是否明知對方身體狀況這一重大前提顯得尤為重要。 第二、強迫性勸酒。即飲酒時勸酒者有言語要挾、野蠻灌酒,甚至對方不喝糾纏不休的行為,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勸酒者理應(yīng)知悉強迫灌酒對身體會造成的損傷,但仍置其不顧,主觀上存在過錯。 第三、未對醉酒人酒后駕車、游泳等劇烈運動行為予以勸阻。醉酒人在酒后執(zhí)意駕駛車輛或者進行游泳等劇烈運動,此時,勸酒者對醉酒者負(fù)有勸阻、提醒的義務(wù),以避免造成嚴(yán)重后果。 第四、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。同飲者應(yīng)盡到確保醉酒者安全的保障義務(wù),尤其喝酒的組織者,對醉酒者的安全保障義務(wù)程度更高。若未盡到該義務(wù),放任醉酒者自行活動引發(fā)酒后跌傷等情形,則勸飲者無法免責(zé)。
或許在不少人眼里,大家相聚一場,總要喝的開心,喝的過癮,都說感情深一口悶,很多人不僅無視對方的身體狀況,反而將其視為逃避喝酒的借口,大呼其“不耿直”。根據(jù)我國相關(guān)法律法規(guī),共同飲酒者過量勸酒或者未盡到提醒、保護的義務(wù),如發(fā)生醉酒者傷亡的情形,醉酒者貪杯固然有錯,勸酒者難道就不該為自己馳騁酒桌“不喝不是朋友”的行為買單嗎?
綜上,飲酒須有度,也別為自己不買醉而勸人醉的行為感到酣快,更別為勸人醉后的出盡洋相開懷大笑,殊不知,若你酒桌上的“知己”酒后遭遇意外,自此失去朋友悔恨意難平不說,聚會主人以及在場勸酒者也是要承擔(dān)一定法律責(zé)任的。而近年來有不少因勸酒而引發(fā)的民事賠償糾紛,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勸酒行為舉證困難的情形,這就更需要大家喝酒時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文明飲酒、謹(jǐn)慎勸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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